為什么認定“昆山砍人案”騎車男是正當防衛(wèi)?檢察機關發(fā)聲詳解!

欄目:警示信息 發(fā)布時間: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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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認定“昆山砍人案”騎車男是正當防衛(wèi)?檢察機關發(fā)聲詳解!

——來源:江蘇檢察在線

為什么認定“昆山砍人案”騎車男是正當防衛(wèi)?檢察機關發(fā)聲詳解!

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fā)布通報,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經歷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細節(jié),為什么認定正當防衛(wèi),這里有江蘇檢察的意見和聲音。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昆山市震川路發(fā)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后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于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昆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fā)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fā)生爭執(zhí)。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zhí)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xù)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xù)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xù)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xù)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后經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jiān)控認定,劉海龍連續(xù)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chuàng)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于海明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zhí)羝鹗露?、過錯在先。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guī)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tài)發(fā)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后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于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于刑法規(guī)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于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车峨m然易手,危險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wèi)要求。于海明搶刀后,連續(xù)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后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wèi)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guī)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wèi)時,沒有防衛(wèi)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wèi)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wèi)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yōu)先保護防衛(wèi)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wèi)的實質在于“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wèi)者在刑法中的優(yōu)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wèi)者在倉促、緊張狀態(tài)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wèi)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wèi)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wèi)規(guī)定,保護防衛(wèi)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于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

社會各界對這起案件給予了極大關注,尤其是廣大網民、專家、學者、律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理性表達觀點訴求,促進了案件的依法辦理,江蘇檢察機關表示衷心感謝。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于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斗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江蘇檢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