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州市商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9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榕發(fā)改信用〔2021〕2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以下五份有關失信約束措施的文件(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依據,屬清理范圍)予以廢止:
1.《福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福州市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聯(lián)合獎懲實施方案>的通知》(榕商務電商〔2017〕127號);
2.《福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對外勞務合作行業(yè)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榕商務秩序〔2018〕132號);
3.《福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家政服務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榕商務秩序〔2018〕133號);
4.《福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對成品油經營企業(yè)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榕商務秩序〔2018〕144號);
5.《福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fā)<福州市會展業(y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榕商務會展〔2020〕68號)。
特此公告。
福州市商務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