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終審維持原判

欄目:相關動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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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終審維持原判

——來源:新華網

 

  近年來,網絡游戲直播火熱,但隨之也引發(fā)侵權風險。26日,歷時5年的“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終審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2014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起訴稱,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臺上直播“夢幻西游2”游戲內容,認為其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華多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雙方對一審判決均不服,遂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網易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賠數(shù)額過低,訴請支持全部賠償額、判令華多公司發(fā)布道歉聲明。華多公司上訴認為,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不構成作品,游戲直播應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且一審判賠數(shù)額畸高,未能反映公司游戲直播業(yè)務的實際獲利情況等。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核心特征,可認定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法院認為,游戲直播雖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展覽權、放映權等調整控制范圍,但屬于“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華多公司基于商業(yè)營利目的,在直播中使用了涉案游戲畫面,且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響了網易公司對涉案游戲畫面著作權利的正常許可使用,對游戲的潛在市場收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法院認為,關于賠償數(shù)額,若由游戲著作權人獨自享有直播平臺的全部獲利,可能導致利益失衡。通過綜合考慮涉案游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相關游戲直播許可市場情況、涉案游戲因素在直播平臺獲利中的貢獻、維權費用等,廣東高院維持一審中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無證據(jù)證明華多公司被訴行為給網易公司造成商譽貶損或必須矯正的不良社會影響,網易公司要求賠禮道歉的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涉案公司代表、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等2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