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9年2月28日,上海海關網站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6〕第104號)顯示,婺源縣綠圣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Ray.Ban”商標權的眼鏡被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6〕第104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婺源縣綠圣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609961420
法定代表人:唐方
住址/地址:江西省上饒市婺源縣紫陽鎮(zhèn)文博路D5-6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航聯報關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法國一批浴簾。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Ray.Ban”標識眼鏡23600副,價值合計人民幣236000元。對于上述貨物,“Ray.Ban”商標權利人陸遜梯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于2016年11月9日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貨物上使用的“Ray.Ban”商標,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Ray.Ban”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侵權眼鏡23600副,并處罰人民幣2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