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就有利益紛爭,為了達到訴求,連法庭也成了演技PK的舞臺:天上掉下的債主,莫名背上的夫妻共同債務,集體賬戶上無故消失的款項……
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近年來,借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訴訟現象不斷出現,不僅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及公民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極大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已成為一顆不得不除的“社會毒瘤”。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浙江法院對虛假訴訟情形歷來堅持高壓打擊態(tài)勢,自刑法規(guī)定虛假訴訟罪以來,2016年至2018年浙江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存在涉及虛假訴訟情況的有1315人,因虛假訴訟被裁定撤訴的涉案人204人,被處罰款的319人,涉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655人,最終被定罪的137人。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有關虛假訴訟刑事案件119件,審結83件。
在關聯案件中深挖線索6年前,眼看法院拍賣了欠款人的一輛奔馳轎車,紹興諸暨的執(zhí)行申請人陳某心中一塊大石頭落地,50萬元的欠款總算可以拿到了。
不曾想,被執(zhí)行人呂某竟從天而降9個債主——共有9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參與執(zhí)行,陳某最終只分到3萬元,僧多粥少,他只能自認倒霉。
2018年11月,諸暨市檢察院在辦理呂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中,發(fā)現呂某此前竟還涉及多起借貸糾紛,卻在9起案件調解中從未在法院露面。
有沒有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檢察官手繪了一張人際關系圖譜,發(fā)現呂某的岳母、嬸嬸、外甥女等人均參與其中。從調取銀行交易明細看,呂某與多名原告之間循環(huán)轉賬,制造虛假交易憑證的嫌疑較大。
待案件事實基本查證,諸暨市檢察院向法院發(fā)出檢察建議,要求對呂某與張某等人之間的借款糾紛重新開庭審理,今年6月,法院改判,執(zhí)行款重新分配,陳某也將拿回他多年前本該拿回的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當前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頻發(fā),重點領域存在于民間借貸糾紛、離婚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破產等案件中。
虛假訴訟常見的樣態(tài),包括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偽造可能的,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的當事人之間屬于親屬、朋友等親近關系或者關聯企業(yè)等共同利益關系的等。
由于虛假訴訟形態(tài)多樣、手段隱蔽,導致虛假訴訟的發(fā)現和甄別沒有一個明確統(tǒng)一的標準,往往需要依靠檢察官和法官豐富的生活閱歷和專業(yè)的辦案經驗,不僅要有火眼金睛,還要和行為人斗智斗勇。
余姚法院副院長余國英告訴記者:“虛假訴訟案件通常不是孤立的一個案件,當事人往往同時陷入其他糾紛,或者虛假訴訟案件的標的同時也是其他案件的標的。對于有初步懷疑的案件,我們會通過法院審判管理系統(tǒng)以及全省辦案數據關聯檢索平臺,檢索當事人近年來的案件數量、類型、當事人情況,查看是否屬于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作為被執(zhí)行人后又在新的債權債務糾紛中主動和解或調解等情況,以判斷其是否具有稀釋執(zhí)行標的、分享執(zhí)行利益等動機。”
比起人工查找線索的費時費力,紹興市檢察院創(chuàng)新使用“大數據”慧眼,通過民事裁判智慧監(jiān)督系統(tǒng),從30多萬份民事裁判文書中智能排查出1000多件“異常案件”,通過線索深挖,目前已提出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186件,法院已采納改變結果68件,對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經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后,決定批準逮捕29人、提起公訴23人。
出臺防范打擊實施意見虛假訴訟是“套路貸”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常見套路之一。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司法機關,通過虛假訴訟確認其“債權”,企圖將非法財產合法化。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曹某等人虛假訴訟涉黑案就是典型一例。
“套路貸是虛假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虛假訴訟又是套路貸犯罪實現非法占有目的一種手段行為,是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的牽連犯關系,應擇一重處。”海曙法院副院長張丹丹介紹,在虛假訴訟案件排查中,共移送掃黑辦涉“套路貸”犯罪線索17條,其中15條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排查出的,還有兩條分別來自保證合同糾紛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溫州民間金融活躍,民間借貸糾紛成了虛假訴訟的“重災區(qū)”。2017年,溫州法院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對72人罰款,22人司法拘留,942件民間借貸案件撤訴,412件撤回執(zhí)行申請。2018年以來,溫州法院受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12件,已審結10件,受理套路貸案件32件,2件涉及虛假訴訟,采取頂格處罰。
溫州中院副院長丁筱海介紹,溫州法院進行司法懲戒的同時,構建了防范預警機制、規(guī)范辦案體系、證據審查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對具有套路貸行為表象的人員建立重點關注名單,要求原被告親自到庭,加大證據事實審查力度,加強與公安行政部門的溝通,加強風險警示。
今年以來,寧波全市法院已排查民商事、執(zhí)行等案件6萬多件,甄別涉及虛假訴訟線索199條,涉及標的額4.1億元,其中含“套路貸”84條,48人因虛假訴訟被判刑。
8月6日,寧波中院還出臺“史上最嚴”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實施意見,為全方位、立體化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實踐指引,并對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者形成強有力的司法震懾。
寧波中院院長周招社說:“實施意見列舉了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的十種情形,規(guī)定了最嚴厲的處罰措施,旨在重拳懲治虛假訴訟行為,堅決遏制虛假訴訟蔓延滋長的態(tài)勢,努力形成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懲的鮮明導向。”
部門聯動合力防范打擊
6月26日,浙江高院在寧波主辦了“進一步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專題研討會,政法實務部門代表從虛假訴訟的發(fā)現與識別、虛假訴訟的民事制裁與刑事處罰、虛假訴訟與套路貸等熱點難點問題展開研討,達成了公檢法司共同防范打擊虛假訴訟的共識。
在日常辦理打擊虛假訴訟案件時,杭州市公安局預審支隊副支隊長方波發(fā)現,由于公檢法對于把握虛假訴訟的標準不夠統(tǒng)一,這類案件呈現出絕對數比較低、成案率不高、各地分布不均勻的特點。且虛假訴訟案件一般民事訴訟期限較長,等法院移交到公安后,由于時間較久遠導致難以取證,特別是虛假訴訟案件材料大都需要鑒定,需要公檢法三家有效銜接配合,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緊密協作合力。
湖州中院院長李章軍建議,建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協調聯動機制,建立民事虛假訴訟犯罪線索從法院向公安機關、檢察院移送,民事虛假裁判申訴從公安機關、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線索雙向流動渠道”。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的方式,對虛假訴訟涉及的法院審判、執(zhí)行數據,檢察院監(jiān)督數據,公安機關偵查數據進行整合共享,實現資源互通。
2017年,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出臺了《關于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向虛假訴訟“亮劍”。杭州、溫州、湖州等地檢察機關分別與當地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2018年底,浙江高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形成打擊虛假訴訟合力提出更為具體的要求。
浙江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志君認為,要加大對虛假訴訟的協同治理力度,實現多管齊下、懲防并舉、綜合施策,進一步完善發(fā)現、識別、認定虛假訴訟的機制,對容易發(fā)生虛假訴訟的領域和案件,除了審判執(zhí)行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預警、提醒以外,要加大法院調查取證的手段,構建內外聯動的工作機制與嚴格追責問責制,擴大辦案效果,真正推動社會共治。